一、印章的刻制和頒發
1、公司及公司各部門、各工程項目部印章統一由公司刻制和頒發(刻制工程項目部印章必須冠以本工程名稱,不允許以數字序號代替,以往與本要求不符的印章同時廢止)。
2、刻制印章本著業務工作需要,由使用單位填寫《印章刻制申請表》(表1),經公司總經理批準,由后勤部統一刻制,任何個人和單位不能自行刻制單位公章。
3、刻制好的印章由后勤部登記《公章歸檔登記表》(表2)后,指派專人統一保管。頒發印章由使用單位指派可靠的同志領取,并嚴格履行登記及收回手續《公章領用登記表》(表3)。
4、印章頒發后,后勤部在啟用前應通知有關單位,屬于重新頒發的要同時宣布舊印章廢止。
二、印章的保管
5、各部門和項目部的印章(包括各種業務專有章),要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,嚴防濫用被盜或丟失。各種業務專用章由相關職能部門統一集中管理,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。
6、負責管理印章的人員,如因事因病請假需交其他人員代管時,必須請示領導同意,并留下文字記錄。
三、印章的使用
7、使用印章必須嚴格執行用印登記制度,認真填寫《印章使用登記表》(表4),登記的內容應包括用印的日期、去何單位、內容、承辦單位、經辦人。
8、各單位印章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、堅持原則,嚴格把關,對不符合用印規定的,有權向經辦人提出意見,嚴格按規定辦事。
9、除特殊情況,經領導批準外,不允許在空白介紹信或空白紙上用印。
10、如洽談業務需要,借用(借出)公司印章,須經總經理(處長)審核批準。
11、保管印章的人員不能擅自作主使用,更不能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使用印章,對于非法刻制或使用印章的,應當根據情節及所造成的后果嚴重程度,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起訴。
四、印章的封存和銷毀
12、各部門印章和業務用章如因機構變動更改名稱,工作完畢停止使用時,應將原印章繳回后勤部統一封存和銷毀。各項目部的公章與財務章應于財務帳目交至公司財務部的同時,交至公司后勤部,任何個人不得私自留存,否則屬于違法侵權行為。
附件:表1:公章刻制申請單
表2:公章歸檔登記表
表3:公章領用登記表
表4:公章使用登記表
以上表單請到公司后勤保障部領取。